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陈政宏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婚礼筹备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19 14:09)    点击:528

  婚礼筹备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婚礼筹备金,因为其是夫妻两人共同举行婚礼时的花费,因筹备婚礼而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

  3、为履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5、从事夫妻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6、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的债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政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取保候审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政宏律师,陈政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政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2460480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政宏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丽水律师 | 丽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政宏律师主页,您是第209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