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28 16:01) 点击:434 |
就《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规定。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对留地安置提出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的要求。 (二)省级层面对留地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推行征地区片补偿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3日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规定要“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由于高速公路、铁路等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线性工程经过我市有关县(市、区),省统征办提出了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市没有出台留用地管理办法,在对现行工程征地补偿结算时,没有政策依据,导致支付给现行工程需征地的有关县(市)的留用地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难以给付,省统征办要求我市出台留用地管理办法。 (三)我市留用地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全市对留用地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政策。由于各县(市)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形式多样,有实物留地、有实物留房、也有留地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有征收集体土地就安排留地或者给予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有征收农用地给予安排留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也有征收耕地才给予安排留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有的县级政府按照征地区片来安排留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全市征地区片划分最多的有4类(Ⅰ类一般指城市规划区,Ⅱ类一般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郊结合部,Ⅲ类和Ⅳ类一般指偏远的乡镇村),有仅对Ⅰ类区片安排的、有仅对Ⅰ类和Ⅱ类区片安排的、也有全行政区域覆盖安排的。 此外,衢丽铁路、衢宁铁路和金温铁路扩能改造已经组件报部审批,用地一经批准,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结算要以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或者《留用地管理办法》作为依据。因此,从市政府层面也需要出台《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由于《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授权县(市)制定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相应政策,各县(市)修改发布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涉及的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具体政策也要有一定的时间。 鉴此,我市急需出台《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便推进相关工作。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 三、《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 《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十条。分别对留用地和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定义、用途、留用地比例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标准范围、留用地性质和费用结算、留用地收益归属、集体发展资金的兑现要求、留用地管理部门和职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部门和职责以及市区和各县(市、区)制定、执行政策的权限等。现就以下主要内容作一说明。 1.留用地和农村集体发展资金的定义。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 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安排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适用本办法。 3.留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用途。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和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留用地不得用于方房地产开发。 4.留用地比例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标准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留用地比例;或者与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相衔接合理确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标准。 5.留用地性质和费用结算。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相关费用应纳入供地成本。 6.留用地收益归属。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7.集体发展资金的兑现要求。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与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一起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8.留用地管理部门和职责。截至目前,我市市本级(包括莲都区)和其他大多数县市人民政府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为主,少数县市还存在留地、留房等形式,市本级(包括莲都区)的留用地以留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均由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研究指导中心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实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土地和房屋征收、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9.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部门和职责。根据市农业局“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的职能,《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10.市区和各县(市、区)制定、执行政策的权限。由于市区和莲都区的留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已经符合上级要求,《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没有要求市区和莲都区重新制定。《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其他县(市)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留用地比例、留用地的管理使用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相应的具体政策。 11、实施日期。《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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