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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刑事诉讼律师说法:多次藏毒贩毒要如何处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25 14:44)    点击:517
  丽水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解答:多次藏毒贩毒要如何处罚?
 
  黑龙江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藏毒贩毒,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2019年4月12日21时许,徐某某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售两包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在徐某某家东侧一排车库前交易,后毒品被刘某吸食。2019年11月13日凌晨,徐某某又向吸毒人员郑某贩售一包约0.2克甲基苯丙胺,后郑某同吸毒人员吴某、梁某某在郑某驾驶的车内将毒品吸食。2019年11月14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徐某某身上搜查出4包疑似毒品,共计1.08克,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送检的4包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向他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丽水刑事诉讼律师普法
 
  贩毒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负刑事责任,依据贩毒数量来定相应刑罚。1、贩卖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不足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贩卖鸦片200到1000克,海洛因10到50克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3、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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